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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 合同损害赔偿
发布时间:2015年03月31日
有 效 期:2015年0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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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:
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
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
(三)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。
法律咨询:林律师 132,0297,9136
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:
(总部)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
(分部) 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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